2024-07-30
老全
2024-07-30
一、管理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禁止擅自弃置、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法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故应急。各相关产废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有效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属地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四、违法举报。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和线索,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环保部门举报热线“12369”,公安机关举报热线“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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